代币监管的综合方法代币在新的数字经济中显示出巨大的潜力。
来源:人大金融科技研究所
作者:IMF José M. Garrido
编译:侯锦奕、洪采萱
近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发布文章《数字代币:一个法律视角》将代币与传统的商业工具学说联系起来,分析了代币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发挥与商业和金融中现有票据的功能等效作用。其中文章提到,代币在新的数字经济中显示出巨大的潜力。代币不仅仅是比特币这样的自我参照的虚拟资产,也可以提供对数字服务和资产的访问。最终,它还可以连接离线资产和服务。在这方面,它可以执行类似于商业工具的功能,并且代币具有更大的可能性,因为它们不受商业工具的一些基本原则的限制。同时,文章还提到,代币为商业和金融法的更新提供了可能,如果代币能够合法地连接到线下资产和服务,代币将成为提高多种经济活动效率的工具。
以下为文章全文:
一、引言
二、代币革命
三、商业工具和代币
表1 为行使和/或转让权利而设计的文书的类型
工具执行的各种功能解释了它们的不同类别。表1显示,最基本的票据类型是为合法化而设计的票据(例如衣柜代币和机票),而较复杂的票据是为转让和行使商业和金融交易中的权利而设计的,例如流通票据(例如汇票、支票、本票和信用证)、金融合同(衍生品、金融票据、掉期)、证券(股票、债券、认股权证和基金单位)和所有权凭证(例如提单、码头权证、码头收据和货物交付订单)。
尽管纸币在历史上与这些工具有关,但它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最初,货币是基于硬币的内在价值(所谓的商品货币,它依赖于硬币中金属的价值)。然而,发生了一系列转变:在开始时,纸币基于与商业票据相同的结构——一份文件,包括承诺向持票人支付一定数量的商品货币。随着时间的推移,接受商品货币的权利被放弃并最终被废除。从那时起,货币就没有内在价值,也没有包含接受任何东西的权利。货币是一种支付手段,作为价值储存手段和记账单位履行基本经济功能,但它不具有商业工具的特征。
票据转让的不同制度表明,在可转让性和安全性之间存在着权衡取舍。从本质上讲,可以说可转让性越容易,转移的安全性就越低。较难转让的文件是反映持有人姓名的文件(“名义”文件),但这些文件在防止非法转让和行使权利方面也更有效。另一方面,还有“不记名”票据,其中仅仅转让实物单证就意味着权利的完全转让。随着转让的便利性增加,非法转让和行使权利的风险也更高。
在可转让性增加的情况下,中间人和保管人往往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因为他们为持有人提供了额外的担保。
然而,可转让性和安全性之间的权衡受到技术发展的影响。传统文书是使用纸张和签名设计的。纸张便于传播和运输,签名和印刷技术的使用使伪造更加困难。这些要素的相互作用允许可转移性和安全性的各种组合。借助非物质化和加密技术,传输变得更快、更可靠,物理文档的丢失不再是一种风险,密码取代签名作为显示个人行为真实性的技术。这意味着传播性更容易,而且更高安全。尽管如此,可转让性和安全性之间的权衡始终存在。即使有密码学提供的保护,并且易于在线传输,也存在密钥丢失、欺诈和在传输中使用胁迫的风险。
商业文书的主要目的是便利权利的转让,但它们也需要包括防范风险的保护。纳入单证权利会造成因单证遗失而产生的权利丧失的风险,而且从第三方的角度来看,还存在伪造的风险。这些措施表明,“公司注册”与其说是权利与单证的真正等同,不如说是一种隐喻,而不是权利与单证的真正等同,否则,这种方式将不可避免地将权利与单证联系在一起。针对伪造的风险,票据往往有内嵌的保护措施(例如水印或序号),当事人必须检查签名以核实其真实性。
商业文书的原则有助于证券的设立。但是,存在一些显着差异:与汇票等传统商业工具相比,证券往往具有不完美的字面性(即,股东的权利来自立法和公司章程,通常不会在股票标题本身中描述),并且它们是连续发行的,有时是巨大的,而商业实践中的文书往往是为特定情形(即特定船舶货物的提单)而制定的,而不是作为系列的一部分。
纳入文件权利对于建立金融市场至关重要,但成为其自身成功的牺牲品。虽然公司成立使证券市场成为可能,但市场的增长导致代表证券的纸质文件数量庞大,最终对市场参与者来说变得繁琐(“文书工作危机”)。
固定和非物质化成为解决处理大量纸质文件的问题的两种替代方法。固定仍然取决于实物文件的存在,但这些股票或债券证书存放在中间人处,并且可以部署现代系统进行证券交易。证券不需要流通即可转让——中介机构在系统中记录转让,证券归属于新所有者,而无需拥有证书易手。在这些制度中,对中间人的管理以及中间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合同关系变得至关重要。在这个过程中更进一步的是非物质化。非物质化制度根本不依赖纸面文件:证券仅作为电子条目存在于登记处。
随着非物质化所有权的出现,可转让票据、所有权凭证和证券的法律体系经历了严重的危机。在登记处用数字条目取代实物股票和债券,对“公司注册”原则提出了质疑(因为不再有物理要素),并迫使重新制定这些概念原则以适应新的现实。
非物质化不仅影响了大规模可替代所有权(证券),还影响了其他商业票据(例如支票或汇票)。在大多数情况下,传统的商业文书继续作为文件创建,但在创建后变得固定并被数字图像或记录所取代(固定或不完全非物质化)。
在许多法律制度中,商业文书的传统原则部分被登记技术所取代。这些固定化和非物质化过程提高了商业文书的处理速度,降低了处理商业票据的成本。
注册与登记具有类似的效果,但在结构上有所不同。登记也“纳入”了这项权利,即登记的任何变更都意味着权利或有权行使该权利的人的改变。法律规定,登记的变化决定了所有权的变化。另外,在以固定制为基础的制度中,证书是固定的,中间人在证券权利的确立和转让中发挥主导作用,这种权利是通过在这些中间人的账户进行的。
商业工具的原则和演变为代币的出现提供了有用的经验教训。代币具有商业工具的共同目标:它们旨在促进权利转让并增强这些转让的安全性。但是启用代币的技术与创建商业工具的技术完全不同,代币比商业工具具有更大的灵活性。无论如何,商业工具的经验有助于理解代币的潜在功能。工具的非物质化可以被视为传统纸质商业工具和代币之间的中间步骤。代币和非物质化工具都缺乏物理载体,并使用数字记录进行操作。不同之处在于,代币嵌入在记录所有交易的分类账中,这确保了交易数据库的完整性。这在非物质化系统中不一定得到保证。非物质化系统需要一个保存机构或类似机构来跟踪非物质化的标题并确保系统的完整性。
代币的运作方式与传统商业工具不同。代币与传统商业工具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缺乏合并。由于代币无关紧要,因此合并不可能在其配置中发挥作用。这会影响考虑代币时其余原则的运作方式。代币没有被纳入文件,因此,动产转移制度不适用——至少在没有这方面的特殊法律规则的情况下——是不适用的。由于合并原则不适用,其余原则也受到影响(见表2)。然而,原则适用方式不同的事实不会给代币的操作带来问题;恰恰相反,代币有机会,可以从其更高的灵活性中受益。
表2 商业文书法原则在代币上的应用
代币代表了行使和转让权利的不同技术,代表了对现有工具的改进。由于代币基于数字化和密码学的先进技术,因此与使用文档相比,其操作具有明显的优势。如上所述,代币不需要合并。与传统商业工具相比,代币可以以更低的成本和更高的安全性运行。还有其他不太明显的优势:文字性和自主性可以量身定制,这是商业文书无法实现的。
代币与现有的商业工具相比具有优势,因为它们具有更高的灵活性和多功能性。代币和现有商业工具之间的比较揭示了它们的相似功能和某些不同的特征。如果我们看一下商法中文书所执行的功能,代币可以执行所有这些功能。事实上,代币可能具有执行所有这些功能的潜力。代币可用作合法标志或单证的功能替代品,可用作流通票据和所有权凭证、担保票据、证券,也可用作货币。此外,存款证可以是替换为代币。
代币也可以与现有的商业工具共存,但值得注意的是,它可以执行商业工具无法实现的附加功能。与智能合约的联系意味着代币可以有任何内容,因此不受有限数量工具的限制,就像商法中的情况一样。代币也不会经历文字原则的典型限制。例如,通过智能合约,可以包括股东拥有的复杂权利套件。通过这种方式,整个合同关系或股东的全部地位可以包含在代币中。这克服了字面性的限制:代币的每个收购者都可以确切地知道与该工具相关的所有权利的内容。
在可转让票据和所有权凭证领域,「电子可转让记录」概念的出现为代币的使用开辟了道路。1999年《统一电子交易法》(UETA)和美国《统一商法典》(UCC)的连续改革引入了电子可转移记录的概念,该概念承认出于各种商业目的以电子方式替代纸质文件的可能性。根本的创新包括允许用电子替代品取代纸质文件,然后用控制的概念代替占有的概念。用于流通票据和所有权凭证功能的代币既符合这一一般框架,也符合《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
可能需要额外的法律变更来最大限度地发挥代币的潜力。代币的出现需要另一个根本性的法律转变,以在商业工具的概念框架内整合和吸收这项创新技术,并将类似的技术扩展到商业和金融的其他领域。非物质化的经验可以提供宝贵的教训,但可能需要进行额外的改变。
四、代币分类法
代币在短时间内发展起来,独立于法律机构。代币被用于各种情况下,与各种经济活动有关,但它们的快速转变和多功能性使得根据既定的法律或经济类别对它们进行分类变得特别具有挑战性。代币由于其独特的特征,不能根据传统的商法类型进行分类。
分类法是理解代币的性质和功能的尝试。分类法在快速发生变化的区域中提供一些顺序。一些分类法在寻求理解代币的各种技术和业务方面非常精细。在其他情况下,动机是为行业创建统一的技术标准。此外,分类法通常被纳入为法律改革和监管指导提供信息:在这些情况下,分类法可能具有超出代币特征的重要法律后果, 因为它们成为监管架构的基础。
分类法结合了私法和监管方法。分类法的一个主要问题是,它们可能与金融监管分类保持一致,将基于私法类别的分类标准与基于私法类别的标准结合起来。在许多情况下,分类的总体主旨是将一些代币置于证券监管机构的授权之下,其他代币置于中央银行或支付系统监管机构的管辖之下,然后省略其余的代币。
某些分类法基于功能标准。这些分类法着眼于代币执行的功能,并在它们之间建立一些基本差异。这是监管机构的首选方法,因为这些分类法有助于划定监管制度的范围。根据这些功能分类法,有三种类型的代币,即:1.支付或交换代币;2.实用代币;3.安全代币。
各种代币之间的区别是各方为特定代币分配的功能。支付代币被各方接受以结算他们之间的义务。证券型代币具有与传统证券(如债券或股票)相同的功能。实用代币可以类似于代金券:代币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服务或商品进行兑换。
功能分类法有助于理解代币的灵活性,并将代币置于某些监管制度下,但不能解决关键的法律问题。在实践中,功能分类是不对称的。虽然将代币分类为证券具有法律后果,但尚不清楚将代币分类为“支付代币”或“实用代币”是否有任何影响。这些类别的代币仅基于市场参与者对代币的实际使用情况。由于代币非常灵活并且可以执行多种功能,因此任何基于功能标准的分类都有局限性。事实上,代币可以执行比功能分类法中捕获的功能更多的功能(例如,由于不可转让的身份代币,代币可以用作证明一个人身份的手段),代币还可以同时执行多种功能(例如,实用代币也可以用作支付代币)。代币也可以通过在工具的典型内容中添加更多内容来成为「混合」(例如,作为股票工作的证券代币也可以赋予持有人额外的权利,例如产品的折扣价)。
其他分类法包括其他类别的代币。在某些情况下,增加了第四类,包括所谓的「资产参考代币」或「资产支持代币」。此类别是指与商品或任何其他资产相关联并用于在其中间接交易的代币(例如,由货币或一篮子货币、黄金、钻石或房地产支持的代币)。
这表明代币的使用在基本功能分类法中没有明确体现,并引发了法律问题。欧盟将基于资产的代币视为单独的代币类别,以及实用型代币、电子货币代币和加密资产。瑞士还考虑了资产支持代币的类别(FINMA,2018)。在许多情况下,资产支持的代币与“稳定币”类别重叠,即为支付目的而设计的代币,通过与价格稳定的货币或任何其他资产挂钩来提供价格稳定性。
2023 年 5 月通过的《加密资产市场监管》(MiCA) 在其第 3 条中包括以下定义:
「加密资产」是指价值或权利的数字表示,可以使用分布式账本技术或类似技术以电子方式转移和存储。
「资产参考代币」是指一种不是电子货币代币的加密资产,旨在通过引用另一种价值或权利或其组合(包括一种或多种官方货币)来保持稳定的价值。
「电子货币代币」或「电子货币代币」是指一种加密资产,旨在通过参考一种官方货币的价值来维持稳定的价值。
「实用代币」是指一种加密资产,仅用于提供对其发行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访问。
分类的主要结果是规范加密资产的提供,并为提供代币相关服务的公司建立监管制度。
作为法律改革的一部分,正在制定一些分类法。例如,欧盟设计了一个法律制度,建立了特殊的代币分类法。这一分类法的动机是需要界定金融活动的法律和监管制度。与其他立法设计一样,有些类别直接属于法律制度(例如,电子货币制度),有些类别不属于现有金融制度,例如「实用代币」,拟议的法规对此保持沉默。在这方面,这种分类法的主要目的是在“相同活动、相同风险、相同监管”的原则下界定特殊制度的适用情况。
替代分类着眼于代币的其他特征,例如可替代性和可分割性。功能分类法倾向于突出可替代代币,但代币可以是可替代的或不可替代的。这种区别类似于有形资产中的区别。可替代资产可与同一类别的其他资产替代(例如,石油或咖啡等商品是可替代的),而不可替代资产具有妨碍其替换的个别特征(例如,艺术品或商标)。与有形资产类似,代币也可以彼此无法区分或具有唯一的身份。代币也可以是可分割的或不可分割的。原则上,可替代性和可分割性是相关的,但也有例外:可替代代币通常是可分割的,但情况并非总是如此(例如,代币可能赋予某种无法分割的服务或商品的权利——例如接收特定工具的权利),可分割性可能有限制(甚至是超可替代代币,例如“加密货币”,可以划分到分数实际上毫无价值的点,通常称为“灰尘”)。另一方面,不可分割性是不可替代代币(NFT)的技术特征,但可以创建可替代和可分割的代币,代表不可替代代币的分数。
不可替代代币市场经历了快速扩张。可替代代币和不可替代代币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不可替代代币是唯一的,不能被其他代币取代,并且它们的属性也是唯一的,而所有可替代代币都提供相同的权利,可以被同一类别的其他可替代代币替换。
在其他商业用途中,NFT 正被用于营销数字艺术。事实上,NFT 本身并不是艺术品——NFT 往往包含指向数字或物理艺术作品的超链接,但这并不意味着 NFT 的所有者实际上是艺术品的所有者。买家获得的唯一想法是代币本身,艺术品只能通过代币中包含的链接找到。NFT 与实际艺术品之间缺乏法律联系可能会在买家中引起困惑和沮丧。
另一方面,应该有可能在 NFT 和艺术品(或任何其他单一物体,例如建筑物)之间建立真正的联系,具有与资产和服务相关的可替代代币相同的特征。如果 NFT 随后被分割成可替代的代币,则可能会出现有关将其归类为集体投资计划的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可以基于区分各种“级别”的代币分类法。原生代币受DLT协议监管,仅存在于区块链中,与虚拟环境之外的任何其他现实没有任何联系。其余代币通过智能合约与资产或服务连接。智能合约决定了代币持有者拥有的权利。引用仅存在于虚拟环境中的服务和资产的代币与为离线存在的服务和资产提供权限的代币之间可以进一步区分。这三个类别(我们可以称之为 1、2 和 3 级代币 – 见图 1)不仅在功能和结构上不同,而且还提出了不同的法律问题。
这些级别代表各种类别的代币,具体取决于是否与在线或离线资产有联系。虽然原生代币不需要执行任何特定功能(例如比特币),但DLT中的原生代币也可能被用作平台中服务的支付手段 – 例如,ETH被用作在以太坊中部署智能合约的支付手段。这样,相同的代币可以在级别 1 和 2 中运行。然而,2级和3级之间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代币可以赋予虚拟服务或资产(完全自主的代币)或真实服务或资产(可以称为“合成”代币)的权利。从商法的角度来看,这实际上是最重要的区别,并提出了不同的法律问题。
五、数字代币的法律问题清单
目前,我们对数字代币的法律分析仍处于初级阶段。国际组织就使用代币所引发的法律问题提供指导方面处于领先地位,可以就使用代币所引起的法律问题提供指导。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电子可转让记录方面的工作为流通票据和所有权文件领域使用代币提供了蓝图。遵循美国《统一商法典》最新修订版所采用的方法,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对数字资产的私法方面进行了更一般性的分析,并将其定义为“可控数字记录”。这一概念既涵盖了代币,也可包括其他非代币数字资产。全面的法律清单可以帮助理解法律如何对代币的广泛使用做出建设性的反应。以具有重大经济意义的问题为重点的指示性问题清单包括以下内容:
1.代币的法律性质:政策制定者使用“级别分类法”,将数字代币分成了三个等级,体现代币之间具有不同的法律特征。这一项能够使我们认识到数字代币作为无形财产的性质及其与资产和权利相联系的可能性。
2.代币传输的适用制度:这一内容使我们能够建立分布式账本技术(DLT)地址之间传输的有效性。同时,能够定义附加要求。
3.代币与离线资产或服务的连接:这一内容强调法律规则必须赋予代币所包含的权利,这需要建立机制来确保离线和在线现实之间的对应。同时,代币的转让优先于代币化资产或权利的转让。
4.代币上的担保权益:这一项内容强调允许基于信托转让的代币上的担保权益或带有控制权转让的质押。
5.损失、欺诈和非法转移:这一项能够使非法或欺诈的无效转账,在中心化的系统中建立恢复丢失代币的方法。
6.破产中代币持有人的权利:该内容承认对代币的物权的可能性,使代币持有人在破产时能够从更有力的保护中受益。
7.程序性补救:它制定了适应分布式账本技术性质的程序性补救办法。
8.法律冲突:该内容确定了与创新技术的具体特征相一致的法律冲突规则。
六、代币与证券法
由于代币能够连接到任何类型的权利,因此它们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是证券。但是,各国对证券的分类有不同的制度,而且代币相当灵活,可以执行多种功能,并不意味着所有代币都是证券。同时,由于代币可以包含与证券中包含的权利不同的权利,因此其中许多代币将不是证券。事实上,所谓的效用代币可以包括许多其他类型的权利,例如以特定价格获得服务或商品的权利。这些代币似乎没有与证券共享任何功能。
一些国家建立了可以将代币用作证券的法律制度。比较典型的是,瑞士于2020年通过了《DLT法案》,对私法和证券法进行了广泛改革。该法律引入了DLT权利(Registerwertrecht),为资产和权利的代币化提供了基础。可以在DLT中创建由代币表示的证券。这些代币可以通过DLT进行转让,无需实物转让、书面转让或保管人注册。瑞士法律还通过允许代币分离并返还给客户来解决中介机构破产的问题。在德国,2021年的《电子证券法》引入了一个新的电子证券类别,其中包括中央登记处的非物质化证券和“加密证券登记处”的代币。该法律规定,善意收购方受到保护,对代币转让的限制必须包括在注册表中,或为收购方所知才能生效。
代币作为证券的使用将极大地推动金融市场的发展。代币可以为许多公司提供更多的流动性,并支持新的商业模式。分布式账本技术(DLT)的使用可以带来降低成本、方便结算、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方面的优势,但也存在技术问题(如DLT的可扩展性或能源消耗),最重要的是,代币作为证券运营必须不存在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因此,证券法律法规需要适应代币的发行。
尽管缺乏法律框架,但仍有可能设计出作为证券运作的代币。如果代币可以被归类为证券,那么他们将受到证券法规则的约束。所有系统都将受益于明确的法律定义,以确定代币是否为证券。要将代币定义为证券,关键点是权利的内容,即代币是否包括具有金融内容的权利:理论上,代币可以包括接收付款流的权利(如债券)或投票权和股息(如股票)。权利的内容是证券定义的基本要素,但也可能有其他要素,包括大规模发行和易于流通。二级市场的存在也可能是证券发行的标志。
在任何情况下,只有当代币的风险是典型的投资风险时,投资者保护措施才有效。证券法确保向公众提供的信息是准确的,也消除了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当代币被视为证券时,应适用整个证券法,包括招股说明书要求、持续披露义务、交易规则、市场规则和中介机构规则,以及有效的执法。
七、代币、消费者保护和数字经济
代币引发了超出证券法领域的不同问题,证券法并没有提供代币广泛使用所需的所有回应。然而,许多代币交易只是需要商法规则。代币可以用于传统的商业环境(即企业家之间的关系,也称为企业对企业关系(B2B))。代币的一些用途可能对应于商业工具的使用(例如,汇票、仓单、提单),而另一些则可能表示纳入了这些工具之外的合同权利(例如,提供计算服务访问权限的代币,或用于组织资产销售的代币)。只要这些代币涉及B2B交易,唯一需要的规则就是商法中包含的规则。相同或类似的规则也可以在消费者之间的交易中运行(C2C):这些规则在去中心化网络中尤为重要。
作为第一步,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代币交易应该属于消费者保护法的管辖范围。然而,需要进行更根本的改革,以保护代币交易中的消费者。这些交易是在数字环境中进行的,这一事实并不会改变消费者保护规则运作的理由。一般来说,消费者保护法应该适应新的数字经济。这种调整能够更新消费者保护法以应对互联网商业的挑战,但是,也需要采取一些额外的措施来考虑新的做法。例如,消费者退出交易的权利需要适应分布式记账技术(DLT),在DLT中,交易不能“撤销”,需要的是反向交易,以使双方回到原来的位置。此外,还应考虑到代币发行人可能位于世界任何地方,甚至无法识别具体位置,消费者可能无法提起诉讼来行使其权利。出于这个原因,我们建议将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ADR)纳入代币合约,以便为消费者提供一个机会,通过替代的、无成本的机制来解决与发行者的冲突。
法律和监管制度需要补充专门为数字经济设计的规则。特别是,法律需要确保代币销售的透明度和真实性。代币是新数字经济的核心,有必要制定规则,确保消费者能够知道和理解代币中包含的权利与内容。同时,如果代币与离线资产或服务相关联,则有必要确保与其在数字材料中的描述相对应。这是最大的消费者保护问题之一。
此外,保护性规则需要技术专业知识才能有效应用和执行。确保面向消费者的代币包括对其内容的语言描述,需要具有技术专长的监管机构。验证信息的准确性,包括白皮书和宣传材料中的声明,需要IT专业知识。因此,一些国家正在建立具有特定技术知识的监管机构(例如阿尔巴尼亚和马耳他)。技术监管机构可以独立运作,也可以与现有监管机构合作。
八、结论:代币监管的综合方法代币在新的数字经济中显示出巨大的潜力。
分布式账本技术和类似技术的综合技术进步,以及智能合约为代币提供了新的可能性。代币不仅仅是比特币这样的自我参照的虚拟资产,还可以提供对数字服务和资产的访问。最终,它还可以连接离线资产和服务。在这方面,代币可以执行类似于商业工具的功能,并且代币具有更大的可能性,因为它们不受商业工具的一些基本原则的限制。
代币的功能说明了技术与法律之间的复杂关系。在对代币的监管中需要解决基本的法律问题,如果要使代币充分发挥其潜力,就需要制定一套基本的法律规则,将代币纳入现有法律结构,为代币所面临的问题提供法律支持。在这些问题中,法律应承认和定义分布式记账技术和智能合约,将其纳入现有法律机制,并承认其在转让代币和为当事人产生权利方面的影响。在这方面,必须确保分布式记账技术与离线资产和服务之间存在有效的法律联系。此外,还有必要建立允许使用分布式记账技术作为证据规则,并解决非法转让(损失、强制和欺诈)问题,必须有补救措施来保护合法代币持有者的权利,同时也必须保护有价值的善意收购者。
代币为商业和金融法的更新提供了可能,如果代币能够合法地连接到线下资产和服务,代币将成为提高多种经济活动效率的工具。解决代币使用问题的法律政策应侧重于实质内容。法律对于确保代币在商业和金融环境中的顺利运作至关重要。而不是遵循对现有法律框架的形式主义分析,代币的法律政策应侧重于代币所执行功能的实质内容,以实现类似程度的法律确定性和保护。这是立法者和监管者应遵循的方法。
在证券法领域,代币化代表了现代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在过去的几十年里,由于现代IT系统的引入,证券市场发生了变化。代币代表了证券非物质化的进步,最终这可能会导致更快、更经济的清算和结算模式,尽管这将需要规范监管市场基础设施的法律。由于代币本身具有灵活性,它们可以被设计为提供对服务和资产的访问,从而脱离了传统的证券内容。然而,营销技术可能类似于投机投资所使用的技术:有必要建立一个明确的界限,以确定证券法是否适用于代币交易。如上所述,消费者保护法可以适用于代币的销售。但是,在代币销售不属于证券法范围的情况下,应调整消费者保护规则,以补充证券法的运作。
法律和监管制度可能需要辅之以对数字经济的特别监管。调整证券法制度和消费者保护制度仍会对数字活动的监管下留下空白。特别是,代币可以在目前不受监管的市场上转让。这些市场必须尊重基本的诚信规则。法律法规需要考虑和整合技术方面的因素。平台的创建、代币的发行以及代币持有者作为新的数字活动的用户和推动者,可能需要基于技术知识进行监管和监督,同时考虑商业、金融和法律问题。
有了适当的法律制度,代币在新的数字经济中的潜力非同寻常。代币为金融和商业的各个领域提供了新的可能性。再加上物联网和人工智能,经济活动有深度变革的空间。由于与在线制造和分销的连接,通过代币提供服务和商品的自动签约,可能会给所有经济部门带来变革的前景。这些变化没有明显的输家,所有国家都可以从这些技术中受益。然而,这些技术必须得到强有力的制度框架和适当控制的支持。
技术的发展将需要对风险进行持续评估,并对法律对策进行调整。使用代币作为经济活动的基本工具并非没有风险。坚实的法律基础将有助于最大限度地减少风险,但数字技术的快速转型也需要不断监测和发展法律技术来提供适当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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